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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校外志工活動】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,請於113年7月31日(星期三)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,請查照。

2024-04-02

一、依據雲林縣政府113年3月22日府社老二字第1130518598號函辦理。

二、本辦法規定如下:

(一)本辦法第2條規定:「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3,00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。」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:「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:一、服務時數3,00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。二、服務時數5,00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。三、服務時數8,00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」

(二)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(下稱運用單位)提出申請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113年6月30日(星期日)前送運用單位。運用單位受理後於113年7月31日(星期三)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

三、為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,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,不再受理紙本資料,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。爰本次獎勵申請公部門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(如附件1),其中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(附件2)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(附件3),如為私部門運用單位尚無法以線上系統申請,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(如附件4)。

四、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」(109年8月4日函諒達),請轉知所轄各運用單位應依績效證明書格式(如附件5)開立。

五、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(如附件6),相關表單格式及內容等審查注意事項如(附件7)。

六、為利服務時數計算,本(113)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;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。

七、請務必查填志工「英文姓名」,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,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。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,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(https://www.boca.gov.tw/sp-natr-singleform-1.html)翻譯。

八、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,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,依限於113年7月31日(星期三)前完成線上作業,另函送申請獎勵清冊報府,以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受理。

九、為節省紙本,相關電子檔已公告至雲林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(https://tylcvsc.yunlin.gov.tw)活動訊息或可逕至衛生福利部「志願服務資訊網」(https://vol.mohw.gov. tw /vol2/news/index)」最新消息下載,請各單位可至該網站 查詢 下載參考運用並請掌握時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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